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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大學系統設置辦法(112.10.23修正)

臺灣教育大學系統設置辦法

100.07.28教育部臺高()字第1000128446號函准予核定

100.10.24教育部臺高()字第1000184820號函修正核備

101.03.28教育部臺高()字第1010049902號函修正核備

103.02.13教育部臺教高()字第1030014476號函修正核備

104.06.29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第六次系統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0.14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第七次系統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1.12教育部臺教高()字第1040148840號函修正核備

105.01.06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第三屆第一次系統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1.29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第三屆第四次系統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02.24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第六屆第三次系統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10.23 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第六屆第四次系統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六條、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促進國立教育大學之合作,有效整合學校資源,以穩定國家長遠師資培育基礎、落實教育長期發展策略,建立以教育、人文、理學、藝術、社會與科技為主要學術特色之大學系統,並提升國際競爭力,成立臺灣教育大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第三條 本系統設系統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系統主席之推選、聘任、續聘及解聘之審議。

二、委員之選聘及解聘。

三、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

四、各項經費之籌募、爭取、分配、審議、監督。

五、國際合作與師生跨校交流計畫。

六、本系統各學校間爭議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

八、本系統規章之審議。

九、本系統行政組織與跨校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之

    審議。

十、教育部委辦事項及專案計畫之審議。

第四條 本系統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聘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包含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委員包含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統主席一人、系統內各學校校長各一人。當然委員資格隨職務異動。

二、遴選委員:

()本系統各學校共同遴選高等教育具有相當研究與學術地位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產業人士一人至二人。

()系統學校各推薦校內、外相關學者一至二人。

本系統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系統主席召集;系統主席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為利系統永續發展,並借重系統成員學校卸任校長辦學經驗,本系統得聘系統成員學校卸任校長為榮譽委員,參與委員會議提供諮詢,以襄助系統大學永續發展。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第五條 本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經系統委員會推選,任期四年,於陳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期滿得續聘一次。

系統主席對外代表本系統,推動大學系統業務及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六條 本系統設系統總部,置專()任執行長一人,襄助系統主席辦理跨校教學、研發、財務、行政資源之整合,以及系統委員會之經常性、決策性事務。

第七條 本系統總部分設以下四處,其專()任人員及職掌下:

一、行政處:置處長一人、行政助理若干人,辦理系統組織會議、公共關係、各校行政與人事、學校評鑑,以及系統各項計畫之推動、管考等事項。

二、財務處:置處長一人、行政助理若干人,辦理系統經費分配與核銷、各項財務訂定與規劃、預算分析與分配,以及籌募教育資源等事項。

三、師資處:置處長一人、研究人員及行政助理若干人,辦理系統師資培用聯盟業務,協辦師資培育課程與教學,以及教育部委辦師資規劃及培育相關計畫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處長一人、研究人員及行政助理若干人,研議系統發展策略、申請專案或競爭型計畫,以及各項跨校研究中心之規劃、調查與設置事項,並辦理系統校務資訊系統之合作與開發、圖書資源整合、教師專業成長、國際交流與國際學生招生,以及各項非師資發展人文、理學、藝術、社會、科技等事項。

系統總部設總部會議,由執行長主持,處理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整合及推動。執行長、處長由系統主席提名,經系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遴聘之,其任期與系統主席同。

第八條 本系統設校長會議,由系統主席及系統內各學校校長組成,系統主席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主席。

下列事項於提系統委員會審議前,須先提校長會議討論:

一、系統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定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系統總部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系統學校之教學研究與行政整合、國際合作與交流等系

    統內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本系統因業務需要,得設其他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本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參與系統之各學校提撥支應。本系統得以對外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十一條 本系統主席為無給職。執行長及處長之薪資與主管加給,得參照公立大學校長、主任秘書及院長之主管加給支給之。

本系統人事費由系統外部補助或籌募,必要時亦得由本系統各學校均攤。

第十二條 本系統為推動大學教育改革,得在不抵觸法規情況下,進行聯合教育發展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本系統之各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參與本系統者,依本辦法規定之組織及功能運作,並依執行成效提出系統年度績效報告書,經過系統委員會通過,於每年二月底前陳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二、經費支用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第一項年度績效報告書應於教育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系統各學校網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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